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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民間借貸時,協議和判決有區別嗎?

法院調解民間借貸時,協議和判決書有什麽區別?下面我從兩個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

壹、調解書與判決書的區別1。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判決是債務人被動接受的協議。因為不管妳喜不喜歡,都必須按照法院的裁定執行。

2.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後的意願。因故不能按約定完成的,雙方可以協商,直至履行還款義務。然而,法院的判決卻不同。壹般來說,法院裁定後,會給妳壹個期限,比如十天、半個月、壹個月,在此期間妳必須履行義務,否則以拒不執行定罪。

3.如果債務人不按照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需要維權,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裁定後再申請強制執行。判斷不壹樣。如果債務人逾期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審理。

第二,判決並不比協議調解協議更有效,時間可長可短。判決有規定的時限。可能大家都覺得只要法院判決,債務人就有壓力,更有利於還債。或者有了判決書,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甚至可以將債務人列入黑名單,讓債務人寸步難行。事實上,並非如此。

對於每壹個債務人,沒有人想打官司,也沒有人想和債權人鬧別扭。但是,壹旦債權人壹意孤行,將債務人告上法庭,債務人之間就會築起壹道屏障。把債務的雙方放在敵我矛盾中。

此時,債務人不僅承受著倒閉破產的壓力,還忍受著債權人的極端催收。更重要的是,因為卷入官司,他丟了臉,甚至背上了“失信被執行人”的名號,最後也是寸步難行。基於以上原因,債務人產生了逆反心理,甚至仇恨。

這種情況下,幾乎沒有債務人會主動還債,而是千方百計逃避執行,包括轉移隱藏財產,甚至跑路,使債務陷入死循環。

調解協議則不同。雙方協商成功,意味著債權人理解和容忍債務人,債務人認可債務規劃方法。而且經過協商,債務人不會接受各方面的限制,反而更有利於債務人翻身東山再起,更有利於債務的解決。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則是具有債務人格的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如無特殊情況,必須按照協議內容執行。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應及時與債權人協商解決。但如果是法院判決,則是債務人與法院之間的法律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執行,會涉嫌犯罪,從拘留到坐牢不等。

對於債務人來說,壹定要分清兩者的區別。無論是與債權人的私下保留,還是與法院的法律約定,都要信守承諾。對於債權人來說,對債務人的寬容和理解,不僅會讓債務人產生負罪感,還會促使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而這種負罪感壹旦沒有了,甚至是仇恨,那麽債務自然也就難以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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