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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原則的適用

第壹,借鑒人類法治文明建設和發展的優秀成果。

從發生學的角度來看,法治應該體現民族性、時代性和階級性,但也應該體現人類在追求進步和發展過程中的共同智慧。因此,對於那些後法治國家來說,如何充分吸收先法治國家的經驗教訓,是壹個極其重要的課題。比如早期法治重視法政分離,實行分權;以程序為法律的中心;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和壹般性;強調嚴格服從和忠於法律。這些對於培養法律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構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65,438+0)其法家主義傾向導致法律思維脫離社會現實;(2)規則的適用排除了對目的、需要和結果的考慮,規則模式具有現代官僚制的理性氣質;(3)程序中心主義加劇了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的張力,導致人們的公平期望受挫,從而使人們懷疑程序正義的公正性。有鑒於此,法治國家在追求法律自治的同時,也應重視規則和政策的內涵價值,以尋求法律制度自我糾錯的機制,充分發揮法律、道德和政策的* * *作用。

第二,註意習慣規則。

現代法治的發展面臨著同樣的環境:國家與社會日益混淆,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界限模糊。

法治原則逐漸模糊,與條文法相對應的“活法”和內在法逐漸復活。這使得我們有必要重新思考和審視立法者的合法性。馬克思認為立法者不是創造法律,不是發明法律,而僅僅是表達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則體現在有意識的現存規律中。真正的法律規則只能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找到,系統地創造壹套法律規則的任務超出了人類的理性能力。無論是職業律師的法律,還是代表機構的立法,都不能憑空創造新的規則,而只能表達、解釋、澄清或修正現有的規則。12但是,在重視發現習慣規則的同時,也不能輕視造法的作用。畢竟,立法不僅象征著人類為解決具體問題所做的努力,而且在彌補現有規則的缺陷、克服習慣規則的無序性、改變或適應“那些與現行秩序相矛盾或根據經驗不方便的規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三,正確處理民主與法治的關系。

現代國家在建設法治的過程中通常把民主作為壹個極其重要的社會發展目標。這是因為民主在滿足社會正當訴求、體現正義公平、制約國家權力、促進公民參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民主本身是壹個多維度的概念,既可以指壹種制度形式和政治形式,也可以代表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還可以指壹種以多數表決為基礎的程序性運行機制。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來看,民主並不代表絕對的善。它既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也能起到消極的作用。從理論上講,民主自然傾向於產生“多數專制”。從經驗的角度來看,民主多次導演了“中央集權專制”和“大眾獨裁”的災難。因此,壹方面要擴大民主,在人民民主的基礎上建設法治和憲政,另壹方面要用法治精神質疑、否定和糾正民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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