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到某壹事實特征,是否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客觀標準的,即確定某壹行為的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是否有意義,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可或缺。犯罪基本構成是指刑法關於犯罪基本形態的規定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犯罪的基本構成壹般是指已完成的犯罪或單獨犯罪的構成要件;修正後的犯罪構成是指在犯罪基本構成的基礎上,適應不同的犯罪行為形式,對犯罪基本構成進行壹定的修改和變動的犯罪構成。預備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構成的未完成形態和* * *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屬於修正後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中的條文多以單個人實施的既遂犯罪為基礎,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礎,可以直接依據刑法分則認定;而刑法總則中規定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和共犯的內容,因此應當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基本構成和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修正後的犯罪構成。完整的犯罪構成,也稱封閉的犯罪構成,是指完整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只規定了部分要件,法官適用時需要補充其他要件的犯罪構成。這種分類最早是由德國學者威爾特澤爾提出的,具有壹定的意義。刑法規定既遂犯罪的構成時,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者減少要件;刑法規定需要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至於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是完備的犯罪構成還是有待補充的犯罪構成,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犯罪之間的關系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