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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1.房產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國稅函是國家稅務總局對本系統下屬單位工作要求的復函,屬於稅收規範性文件。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和國稅發[2004]132號文的規定,經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頒布,屬於行政法規,法律效力高於稅收規範性文件。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為轉讓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稅範圍為轉讓不動產的行為。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不動產,不動產的產權人在股權轉讓前後並未發生變化,故未發生不動產轉讓,納稅人不是轉讓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而是轉讓股權的單位或個人。國稅函[2000]687號將該行為納入土地增值稅征收範圍,擴大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關於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和範圍的規定,明顯超出了上位法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存疑。對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函,因其法律位階較低,擴大了上位法的規定範圍,其合法性存疑。並且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增值額難以確定、重復征稅、容易被偷逃等問題。筆者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於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不動產的,不應征收土地增值稅。2.房地產股權轉讓,繳納土地增值稅有哪些困難?1,附加值難以確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確定稅率的關鍵是確定增值額。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後,為應納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在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不動產的交易中,要確定增值額,首先要確定不動產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金額後,轉讓企業有記錄,容易獲取。房產轉讓所得如何確定?轉讓方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包括不動產、股權和其他資產的價值。很難確定什麽屬於房地產價值。2.存在雙重征稅。適用國稅函[2000]687號文對股權轉讓征收土地增值稅,是對股權轉讓方征稅,被轉讓企業的土地賬面價值不會相應調整。股權收購方購買被轉讓企業股權並取得不動產後,只能以被轉讓企業賬面記錄的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額,股權轉讓方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能計入扣除額。必然導致同壹房地產銷售行為重復繳納土地增值稅。可見,以房產轉讓形式轉讓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爭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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