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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數額認定是怎樣的?

1.非法集資罪的數額認定是怎樣的?非法集資數額認定的法律規定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one hundred and fifty戶以上。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百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one hundred and fifty公眾存款30筆以上;(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其他情形。認定吸收數額的證據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數額的認定及其證據的收集非常重要。如果把每個集資參與人的舉報金額加起來,容易出現偏差,證明力有限。因此,實踐中普遍采用的方法也被1997號文件所吸收。14本次,即:(1)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存儲在主體自身服務器或第三方服務器上;(存儲在第三方服務器的數據需要當地警方配合去雲存儲公司調取)(2)會計賬簿、會計憑證;(3)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和POS支付記錄;(4)資金收付憑證、書面合同等書證。在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數額的計算往往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14號文件給出了明確的界限。負責或者從事非法吸收資金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按照其實際參與的總額認定。但下列數額不計算在內:(1)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近親屬投入的資金數額;(2)資金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並未實際參與吸收,也未從中獲得任何形式的利益。對於集資參與人即投資者而言,集資金額是指投資者在每次投資結束後,利用其投資賬戶內的資金進行重復投資的金額(包括每次投資後返還的本息),應當累計計算,但應當說明重復投資的金額。就司法實踐而言,在返還集資款的過程中,投資人對自己的總金額是最終金額還是初始投資金額有不同的理解。14號文件規定“累計計算”,即按最終金額計算。但在實際辦案中,返還投資款的工作比較復雜,備註為累計金額。返還金額不足時,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壹定能全額賠付。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在當今社會越來越普遍,使得犯罪分子選擇這種方式實施犯罪。也是因為普通人的法律意識不強,對利潤的貪欲導致自己受到非法集資的傷害。什麽構成非法集資罪,要看實際涉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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