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
1.壹般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或發行等。,且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經營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市場管理秩序是由法律法規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2.客觀上講,是嚴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犯罪。
綜上,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