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侵入住宅作為壹種手段;
(二)引發矛盾糾紛的;
(3)為了達到某種目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侵占了“他人”的“住宅”。壹方面,將他人住所誤認為自己的住所或者自己有權進入的住所,不構成本罪。另壹方面,“住所”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犯了刑法意義上的“住所”,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犯了他人進行日常生活的場所即可。比如行為人侵入漁民漁船,誤以為漁船不是房屋。但只要行為人意識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漁船,就可以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往往與其他犯罪相結合。比如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後,實施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達到另壹個犯罪目的,也可以說是實施其他犯罪的必要步驟。因此,我們只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罪定罪量刑,而不應按照數罪並罰。通常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寧,但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凡入室盜竊或入室盜竊的,只認定為搶劫、盜竊,不實行數罪並罰。任何人在非法侵入住宅後非法搜查,都將被處以重罪。
為某種目的侵入住宅罪。
現實生活中,有些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為了自己的私利,通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威脅他人,施加壓力,強迫他人為自己解決問題。比如要求加薪,換工作。還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住宅作為要挾行政機關的手段,以達到自己在執法過程中的有利目的。例如,錢是壹個鎮的土地管理辦公室主任。對違法搭建圍欄的相對人尹某依法進行了查處。尹某懷恨在心,闖入錢某家中,無理取鬧,給錢某施加壓力。這種行為也應該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罰。
非法進入將按照非法進入住宅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房屋,或者被要求退出後無故拒絕退出,原則上就構成該罪,應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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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