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哪些非法出版物?
盜用或者假冒官方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義出版的出版物。以不存在的出版單位或報紙或期刊的名義出版的出版物。盜版制作合法出版物並公開銷售。未署名出版單位或者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印刷者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印刷、添加出版物。被明確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翻印或者以原單位名義出版的出版物。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銷售圖書(期刊、版本)出版的出版物。未經授權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由哪個部門認定?
非法出版物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管轄。涉及刑事案件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未售出的侵權復制品價值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