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貨車營運轉為非營運
營運貨車可以改為非營運貨車。需要攜帶身份證、行駛證、登記證到車管所辦理變更登記。
1,《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4.更換車身、車架或者更換發動機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和相應的拓印膜;
5.變更車身顏色或者機動車使用性質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檢驗單;
6.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證明原件、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和相應的拓印膜(不屬於免檢車輛的,還應當提交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7.代理人代理的,還須出示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和憑證。
綜上所述,只要從事經營活動,就要辦理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是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牌照,就是無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是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是從事物流、貨場企業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經營範圍和地方政策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只有有這個許可的公司才能有車輛運營,這是車輛上經營許可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壹條
申請從事貨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業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