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2、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3.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4、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穴用地;
5.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費用由承辦人承擔。強制執行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應當配合處理: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將骨灰埋在棺材裏;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墳,死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除依照前款規定外,其所在單位不予支付喪葬費和喪葬困難補助費。
相關條例中規定,如果要設立公益性質的公募機構,需要由村委會提出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但在司法實踐中,農村去世的村民基本都是葬在極地,壹般不需要縣級政府部門的特批。
總的來說,農村公墓的管理比較空白。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按照農村辦喪事的壹些習俗,死後葬在哪裏,並沒有固定的規定。通常,村民們會互相協商。比如要埋在別人的耕地裏,只要對方同意就可以用。
:墳墓的法律保護範圍是什麽?
1.孔子墓、秦始皇陵等屬於名人墓的祖墳,已被列入國家文物保護名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保護。清朝以前的墓葬,不論身份,都屬於文物範圍,受法律保護。
2.由於歷史原因,上述範圍以外的祖墳大多沒有相關土地的所有權,但墳主的相關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在拆遷範圍內,相關單位往往會和墳主協商,支付壹定費用(壹般5000元左右)來遷墳。如果拆遷部門移動墳墓,未經協商就進行破壞,屬於侵權行為,墳主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道歉和賠償;墳主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墳的,拆遷單位在履行告知等義務後,有權按無主墳處理。
3.非拆遷單位無正當理由破壞墳墓,也是侵權行為。墳主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道歉賠償,恢復原貌;嚴重破壞墳墓的,構成盜掘古墓葬罪、侮辱屍體罪,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