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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服務期早於勞動合同中的錄用時間。

法律主觀性:

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通常是有效的合同。壹般簽訂合同的時候會約定壹個服務期。如果要在服務期內解除合同,需要提前申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可以約定服務期的培訓。第二十二條所稱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壹般包括對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比如從國外引進壹條生產線,壹個項目,要有會操作的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時,可以不約定服務期。比如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結合自身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再比如從事技術工種的工人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等等。至於培訓形式,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半日制,也可以不是。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為某個項目或某項技術創新而為員工提供昂貴的培訓,但脫產時間壹般不長,更多的是以非脫產的方式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這種情況仍然不影響員工服務期的設定。服務期協議是否有效:1,服務期要公平合理;2.培訓費用範圍和計算方法的約定;3.勞動合同期滿,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原勞動合同順延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屆滿之日;4.協議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沒有條款的合同是合法的。法律對合同的有效期限沒有特別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自由原則任意約定期限。但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該合同對雙方具有永久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對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此限。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服務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以雙方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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