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死後是否有權立遺囑處置養老金?蘇州黎明公證處張偉近日,退休教師王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以處分其去世後單位支付的撫恤金。遺囑申請能否受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壹種認為應該接受,因為養老金的分配多以繼承為基礎;另壹種觀點認為不應采信,因為王的處分不是其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是王死後其所在單位支付給其家屬的撫恤金,應屬於王家屬的財產。我認為,不應受理王的申請,因為:撫恤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時,國家或者有關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傷殘人或者死者家屬支付的壹定數額的撫慰金和生活補助費。中國有兩種養老金。壹種是傷殘撫恤金,由國家或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支付給傷殘人。此時,養老金歸殘疾人所有和支配,屬於殘疾人生前的合法財產。另壹種是死亡撫恤金,由國家或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支付給死者家屬。是對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應該屬於死者家屬的財產。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從上面可以看出,不同性質的養老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是不壹樣的。如果撫恤金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殘疾人的,屬於殘疾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立遺囑處分。如果撫恤金不是對死者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或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那麽撫恤金屬於死者家屬的個人財產,而不是死者生前的合法財產,此時不可能立遺囑進行處分。王遺囑的目的是在他死後處置單位支付給其家屬的撫恤金。此時王無權處分,故該遺囑不應采信。
上一篇:珠海哪裏有個人社保事務所?下一篇:歷史意味著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