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逃學、夜不歸宿;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盜竊或故意毀壞財產;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觀看、收聽淫穢色情音像制品和讀物;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發現團夥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遺棄未成年人,不得強迫其離家出走和放棄監護職責。法律賦予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壹方面保障子女健康成長,另壹方面防止未成年子女傷害他人或社會利益。
所謂管教,就是父母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采取正確、適當的方法對子女進行管理和約束,使其在思想上、道德上健康成長。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了解情況,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因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無人照管,或者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條件的人臨時照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