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起訴子女索要贍養費的條件如下:
(1)喪失工作能力;
(2)無經濟收入;
(3)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起訴子女履行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提供經濟資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的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要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顧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人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顧。
2.贍養費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老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的衣、食、住等不可避免的開支;
2、老年人患病治療費用。老年人因贍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將自己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將來因某些慢性病需要支付的相對確定的醫療費用,確定為給付內容,由贍養人承擔。但未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的金額和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對於老年人未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的贍養請求,壹般無法判斷。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訴訟負擔的角度來看,這種方式是可行的;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有照顧其基本生活的義務,但因故不能自理的,他人或養老機構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由其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為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老年人無房居住,且老年人無自住房的,應當將合理租金計入贍養費;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精神贍養老人已經成為壹個不爭的法律原則,但在理論和審判實踐中,對於精神贍養是否可以判定以及如何執行壹直存在疑問。
6.必要的保險費。除了社保,老人必要的醫療保險的支出也應該是贍養支出。保險不僅為老人提供了最大的保障,還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