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建設單位和港口經營人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2、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行業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具體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
3.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組織實施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相關內容,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控和管理,並建立相應的臺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法律依據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下列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壹)儲存或者裝卸劇毒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地區5萬噸以上、長江幹線3000噸以上、其他內河1萬噸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3)沿海儲罐總容量100000立方米,內陸儲罐總容量5000立方米的危險品儲存設施。
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八條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並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建設項目固有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或者單位、人口密集區、敏感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C)自然條件對建築項目的影響。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危險貨物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
(3)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涉及提供危險化學品的);
(四)依法需要取得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文件。
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檢查單證是否齊全,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補正。對材料齊全的申請予以受理;不屬於本級審查機關的,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有審查權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轉報時間應包括在審查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