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走私行為的通知》(1993.09.24)第四,對於非法越境人員,要註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以走親訪友、趕集為目的,聽從他人指使或違反出入境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a)在國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二)為逃避法律制裁,非法越國(邊)境的;
(三)走私時對邊防、公安人員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四)介紹或者引誘多人共同偷渡的;
(五)在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穿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