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九條* *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並有權查看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條* *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檔案、資料、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壹條* *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優先使用或者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的工作場所、設備設施,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二條* *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三條* * *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對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及其他設備、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四條* * *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資料、設備免予檢查。有關檢驗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五條經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用於間諜活動的工具和其他財產,以及用於資助間諜活動的資金、場所和物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六條* * *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範措施。對於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能會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