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就業條例如下:
1,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書面協議即可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簽訂多份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終止;
5、非全日制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十五天。
兼職雇員的社會保險支付如下: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且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
2.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傷殘鑒定為5-10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壹次性結算傷殘補助金及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員工按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