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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哪些不良行為?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不良行為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曠課是指學生無故不上課。曠課是違反學校紀律的行為,這是每個學校都不允許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夜間在外過夜是指未成年人脫離監護,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夜間不回家的行為。壹方面,夜間在外逗留使未成年人容易成為墮落者,另壹方面,由於未成年人身體虛弱,處於被侵害的境地,容易成為傷害、搶劫等違法行為的受害者。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對事物的分辨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同,壹些公共場所的刺激性太強,未成年人壹進去就承受不了,影響身心健康。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應當建立不同層次的各種文化娛樂設施,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並根據公共場所的內容和經營方式實行分類管理。從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要求出發,明確建立場所管理制度,設定相關責任和義務。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我國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的現象也很嚴重。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會影響學業,荒廢學業,增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經濟負擔,導致家庭關系不和諧。同時,由於他們賭博後急於翻盤,大規模賭博,越輸越不能自拔,最終導致嚴重的犯罪活動。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淫穢物品對誘發青少年犯罪起著直接作用。大量事實證明,淫穢物品不僅對人產生負面影響,而且毒害人的心靈,使人墮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種毒害對未成年人尤為明顯,所以被稱為“精神鴉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三十壹條學校應當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者,學校可根據情況予以處罰或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a)受到紀律處分;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準則;

(三)要求參加特定主題教育;

(四)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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