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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臺灣省離婚後的孩子怎麽辦?

如何判斷子女與臺灣省人離婚,其標準如下:

1.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各自的條件和實際情況,從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2.對於正在哺乳的兩歲以下兒童,原則上由女方撫養;

3、10周歲以上兒童,征求兒童意見。

監護權判給男方的情況;

1,孩子不滿兩歲,女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與男方共同生活。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條件,但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比如女方有遺棄、虐待子女的行為,男方要求子女和她壹起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與女方共同生活的。如果女方被判刑、勞教、重度殘疾,且其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母親的不良行為如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2、子女不滿兩歲,雙方同意子女隨男方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隨男方生活;

3、兩歲以上的孩子,如果男方有下列情況之壹,則更有可能與男方共同生活: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無其他子女,但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同樣,這裏的其他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隨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但女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她* * *,但子女已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男方照顧孫輩;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影響子女的;

(7)女方收入低,工作不穩定,無固定住所的;

(8)十歲以上的孩子選擇和父親壹起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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