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2、在施工現場應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
3、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範,使用施工機具和安全設施;
5、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根據建築法,誰對建築工地的安全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築施工企業作為建設項目的主體,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有責任。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是建設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並提供包含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和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