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造成的,所以稱為工傷。工傷也有壹定的治療期,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
工傷恢復期需要請病假,稱為帶薪停工期。根據法律規定,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認定工傷的程序是怎樣的?
(壹)註冊申請
1.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登記,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說明和資料。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申請材料。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2)受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