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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預售證新規定

2021預售證規定,出賣人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的,開發建設投資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詳情如下:

1.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前提條件。商品房預售合同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後,預購人在預售商品房實際交付前將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給他人的;

2.轉讓雙方憑預售合同、轉讓合同及相關文件向銷售登記的交易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轉讓登記;

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完成壹定的項目投資。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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