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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1.公安調解書能否作為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只有法院調解或仲裁調解,兩者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他調解書的效力等同於普通民事合同關系。但公安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壹般在外地會被認可,就看對方怎麽想了。如果需要起訴,仍可推翻原調解協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後,經事故雙方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二、交通事故調解時限為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使侵權方及時受到民事制裁,受害方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和權利人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 他們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1)調解期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造成人身損害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算;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人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事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從被通知人收到通知的次日起計算。規定期間的最後壹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節假日的次日為該期間的最後壹日,該期間最後壹日的結束時間為該業務活動的結束時間。(二)有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地點,並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期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不予調解)》,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 * *行為人、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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