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判決:
(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追訴期限已過,不需要追訴或者大赦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擴展數據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七十七條判決宣告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裁定是否準許。
第壹百七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解釋第壹百七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就指控的犯罪事實作出判決。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