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實行24小時值班待命制度,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待命,並配備相應裝備和交通工具,確保隨時執行各項應急任務。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刑警、巡警、交警部門以及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設立值班室並建立值班待命制度。
3.值班人員的職責
(壹)接待報警、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來訪人員。
(二)發生案件、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根據上級的指示或預案進行應急處理。
(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和電話。
(四)維護本單位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