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我國審判實踐中,特定法律關系中人格混亂的常見原因有:
(1)公司與其他股東(如母子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亂”,難以區分。其實是沒有辦法區分的(所謂的“垂直型人格混亂”)。
(2)受同壹母公司或控制人控制的幾家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上“混亂”重疊,互不相幹。其實是沒有辦法區分的(所謂“橫向人格混亂”)。
(3)公司償債能力非正常降低,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轉移資產,導致公司喪失償債能力,或拒絕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債權人失去受償機會。
企業人格混亂有哪些表現?
(1)母子公司性格混亂。因為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子公司雖然是獨立的法人,但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很難保證自己意誌的獨立性。據此,可以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定子公司的法人資格,將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壹人格,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直接負責。
(2)企業相互投資導致的人格混亂。在企業相互持股的情況下,壹方持有的另壹方的壹部分股份,很可能是另壹方投入的財產。如果這部分股份達到了控股的程度,那麽表面上看起來是兩個獨立的企業,實際上卻合並成了壹個,造成了公司和股東的混淆。
(3)姐妹公司之間性格混亂。壹個人出資組建幾個公司,看似相互獨立。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剩余分配等方面是壹體化的,董事和監事兼任職務,每個公司的經營決策權由壹個投資者控制,造成了幾個公司的人格混亂。公司人格混淆是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標準之壹。因此,公司股東應嚴格遵守公司制度的規定,以充分保護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實現公司制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公司人格混亂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
司法實踐中,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由於關鍵證據難以獲得,對於提起訴訟的債權人來說,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來證明股東故意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未免過於苛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條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自由裁量分配和第七十五條關於法律推定,可以適用兩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訂)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