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國內公司清算原因。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章程存續,無需清算);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解散決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5.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中外合資企業解散的原因。1.合營期限屆滿;2.企業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合營壹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5.合營企業未能實現其經營目標,且無發展前景;6.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7.董事會決議解散(全體董事壹致同意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三)中外合作企業解散的原因。1,合作期滿;2.合作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中外合作者壹方或者多方不履行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合作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合作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5.合作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6.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壹致決定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可以召集會議)。(4)外資企業法。1,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4.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續下去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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