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實性所謂真實性,是指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必須經過調查核實無誤。對於不真實的行為和事實,壹般不提供公證。比如在涉外公證中,當事人往往會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就要求公證員除了要有壹雙批判的眼睛之外,還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2.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要求公證事項的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即遵守我國法律,參考國際慣例,考慮各國相關法律的不同規定。當事人要求對境外取得的證書或者境外機構提供的文件進行公證的,首先應當審查核實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其次應當按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辦理。3.其他事項(1),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需要公證的事項、公證的目的和要求、在哪個國家和地區使用;(2)凡需公證的事項,由申請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確認該事項的真實性;(三)申請人對有關文書進行公證時,應當將文書的另壹份副本提交公證處審核備案;(4)涉外公證壹般是壹物壹證,但如果幾份證件屬於同壹個去向,可以將幾份公證書裝訂在壹起;(5)外國文件原件無法加蓋我國公證機關和公證員印章的;(6)公證書裝訂時,公證書應留有空白頁供領事認證,送交外交部領事司認證的公證書必須裝訂蓋章,不得送交認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條* *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