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證書丟失,當時公證的公證處會有當時公證的卷宗。可以直接去公證處復印,公證處在復印件上加蓋公證處公章後,此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證書最初由公證員擬就,經公證處審查人(簽發人)審核簽發。公證書的原件(已簽發的草稿)是制作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的依據。本來就是最原始的公證書,這是公證書效力的由來。根據規定,公證書必須如實歸檔,不得塗改、遺失、銷毀或送交當事人。
第二,公證書已經丟失。
第壹步:當事人準備包括身份證在內的相關材料;
第二步:本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相關申請表;
第三步:公證員核對相關信息;
第四步:最後,公證員會對申請人的詢問進行記錄,並在公證員審查合格後補發公證書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 *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3.公證處公證的協議丟失了怎麽辦?
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因當事人原因意外遺失或損壞後,可以向原公證處申請領取公證書副本。復制件的外部使用效果與原件壹致。經公證的當事人必須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二條* * *公證書應當采用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由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並由公證處蓋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用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書寫;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有關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
4.公證書有哪些效力?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功能。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證的法律效力。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證據效力
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執行效果
是指賦予公證機關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這對公證的影響。
3、法律行為的成立。
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才能成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就成為相應法律行為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備要件。此外,如果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公證,公證也將成為其成立的重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