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職人員非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個人財產,由其他機關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監察機關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應當依法返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返還又無法返還的,應當上繳國庫。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組織糾正公職人員因違法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等級、職務和工作人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及其他利益。
什麽是非法收入:
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獲得的利益。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中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
非法收入的認定
1.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正是這壹根本特征,使違法所得區別於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獲取違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為人實際占有了金錢或財物,也無法取得法律認可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退賠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2.非法收入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正是由於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壹種衡量標準。
3.違法所得多且復雜。非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行為人非法取得的財物。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的。它經常與金錢和贓物、供犯罪使用的個人財產、違禁品和其他財產混在壹起。只有準確區分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進行認定。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系到行為人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分工和執法的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由特定的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來認定。這裏有兩種特定的器官。壹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作出的追繳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決定。
法律依據:
監督法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調查後,應當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所得財物;涉嫌犯罪所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作出不起訴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