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來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而實施的行為。
偽證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即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案件的情況的人,“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對某些案件的真相和事實進行鑒定。
“記錄人”是指為了案件的調查取證,通過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式作記錄的人。“翻譯人員”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人擔任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翻譯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