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2.《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第壹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被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2)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進入用於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三)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材,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材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4)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從上面可以看出,關於盜竊罪的法律規定包括刑法第264條,其中明確了對於犯盜竊罪的犯罪分子,在不同的數額或者情節下,會有不同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條第1款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