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 1 4起施行。
2.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投資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是前者只是“不經意間”成了“活道具”,成了“附屬品”。
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參與非法集資的“演出”,就要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不管是只收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
擴展數據:
“非法集資”可以概括如下: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者非法集資的情況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籌集資金。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常見的有:以商品銷售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業務加盟、“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比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店鋪”、“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
(九)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10)“電子黃金投資”形式的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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