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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的法律規定

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從事日常工作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非企業行政指定的有益於企業的工作,從事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進的,都屬於工傷。那麽關於工傷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壹下工傷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壹、關於工傷的法律規定

1,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此外,還有各省、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二、工傷認定的管轄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來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按照規定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屬地原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三,確定申請時限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什麽是“特殊情況”,什麽是“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確定和決定。在上述期間,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該周期是預定周期。

以上是給大家介紹的工傷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到,關於工傷的法律規定有《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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