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青少年犯罪的定義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明辨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對較弱,所以法律在處理未成年犯時往往采取較為寬容和教育的態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三,預防和教育青少年犯罪
法律在懲罰少年犯的同時,也註重預防和教育。通過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努力,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的道德觀念和社會責任感,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四、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
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通常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對於認罪悔罪的未成年犯,法院會盡量采取緩刑、社區矯正等非監禁措施,幫助其重新融入社會。
總而言之: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律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註重教育和預防,同時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旨在幫助未成年人認識錯誤,重新做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