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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預售許可證售房的相關法律問題

網友提出,如果開發商無證賣房,房價大漲,是否可以考慮判決開發商對業主進行壹定的補償?最高法院答復如下:

網民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人民法院在審理開發商無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損害賠償案件時,判決標準不壹致,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人民法院判決開發商退還房價款及利息,並支付雙倍的預付款賠償金;第二,在購買者也有過錯的情況下請求賠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友提出,如果開發商無證賣房,房價大漲,是否可以考慮判決開發商對業主進行壹定的補償?

針對網友反映的裁判標準不壹致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有明確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壹,實踐中,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但如果開發商在起訴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則可以認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因此,預售商品房合同有約定處理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約定的效力,以約定作為處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依據。在合同無效且合同中未約定相關爭議解決方式的情況下,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返還。無法返還或者可能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同時,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錯,就要承擔各自的責任。

三、為進壹步處理實踐中無證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後損失賠償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現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 並應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即規定對開發商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至於開發商不欺詐或者故意遮遮掩掩的情況,應當根據上述《合同法》的規則適用法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能夠認定開發商和購房人雙方在合同無效上都有過錯,就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各自的責任,這是適用合同法的結果。

對於網友所說的裁判標準不統壹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實踐中整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方面,進壹步規範司法行為,統壹裁判標準。

至於網友的建議,如果開發商無證賣房,房價大漲,是否可以考慮判決開發商對業主進行壹定的補償?既然這個問題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適用,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也就是說,網友的建議在我國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都有規定,所以網友的建議實際上只是壹個法律適用的問題,而不是立法或者司法裁判統壹標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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