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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制度,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並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壹)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的被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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