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戶籍管理條例》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經審核可以申請引進人才入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壹)我市認定或確認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的年齡要求視不同類別而定;
(2)具有博士學位、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員,年齡必須在50周歲以下;
(3)具有碩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年齡必須在45周歲以下;
(4)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學士學位、國外學士學位或中級職稱的人員,年齡必須在40周歲以下;
(五)從事本市職業目錄中相關職業的技術引進和技能人才,根據其職業狀況,需要滿足年齡、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時間等相應條件;
(6)廣州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條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積分制:
(壹)45周歲以下,持有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
符合本條規定的,由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按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並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二)原則上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我市相關用人單位工作3年以上,從事文化、體育、公安、消防、環衛、公交、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助殘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困難壹線從業人員。
對符合本條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已建立的積分制指標體系和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數,選擇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進行入戶審核和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遷。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審核可以辦理政策性入戶:
(1)家庭團聚。符合相關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隨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家庭團聚、進城落戶;符合隨軍條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請家庭團聚,隨在本市服役的駐穗部隊現役軍人進城。
(2)學生入戶。本市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按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普通教育學生,允許遷入本校學生集體戶。
(3)安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及軍隊有關規定的軍隊離休幹部及其隨行家屬、軍隊轉業幹部、軍隊退役士兵、軍隊文職人員、駐穗優秀退役士兵、駐穗部隊隨軍家屬,均可申請安置。
(4)收養。被收養人未成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有關規定並已辦理收養登記,且已在收養登記地登記的,允許其隨具有本市戶籍的收養人進城。
(5)恢復戶籍。原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符合退伍、結束學業、刑滿釋放等條件的,允許恢復本市戶籍。
(六)境外人士回(入)本市定居,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國家、廣東省和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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