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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工具安全管理的決定

1.本決定適用於菜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品刀、銼刀等危險刀具(以下簡稱危險刀具),管制刀具除外。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管制刀具(含陶瓷管制刀具)實施嚴格管理。二、危險工具實行定點銷售制度。危險工具銷售單位向當地區、縣級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指定工具銷售單位”證書後,方可銷售。工具銷售定點單位名單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三、工具銷售定點單位應當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配備視頻監控系統或者封閉式專櫃等安全防範措施,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確保安全。四、危險工具實行實名購銷登記制度。被指定的刀具銷售單位應當查驗購買者的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證明,登記購買者的身份信息、單位名稱、購買刀具的品種和數量,每周將登記情況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五、刀具銷售定點單位不得向行為異常或者精神障礙者和未成年人出售危險刀具,發現行為異常或者精神障礙者購買危險刀具,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六、攜帶危險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者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車輛的管理人員發現攜帶危險刀具時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應當告知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拒不改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七、單位和個人應妥善保管危險刀具。八、違反本決定第二條規定,未取得“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證明,擅自銷售危險刀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非法銷售的刀具,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九、違反本決定第三條規定,工具銷售定點單位未實行專業店或專櫃銷售,或未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員的,由所在區、縣級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廣州亞運會亞殘運會期間工具銷售指定單位”證書。十、違反本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違反本決定第四條規定,工具銷售指定單位未履行檢驗、登記或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決定第五條規定,指定的售刀單位向行為異常者、精神障礙者和未成年人出售危險刀具,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決定第六條第壹款規定,攜帶危險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采取防護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罰款。XI。本決定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2月30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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