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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法律文件標準化的含義及其系統形式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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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是指國家主管機關在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時,必須按照有關要求,使規範性法律文件符合壹定的規範和標準,使壹個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壹個內部和諧、外部協調的整體。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是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定過程中的要求。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要求不同等級或者級別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應當明確不同級別或層次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和關系;不同級別或層次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具體表述;簡潔明了的法律用詞,嚴謹統壹的法律術語等。

(2)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將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按照壹定的方式進行分類、整理或者匯編,使之能夠集中、系統整理的活動。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化是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定後的要求。它可以是壹種立法活動,也可以是立法的準備活動和立法後重新整理法規的活動。便於查閱,對司法、執法、守法意義重大;也有助於統壹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法律匯編和編纂是規範性文件系統化的兩種基本方法。

1.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是對已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的系統整理和匯編。法律編纂不改變已編纂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規範,因此不是國家立法活動,而只是壹項技術性工作。法律編纂的目的是方便人們查閱各種法律法規,以便於人們遵守和適用法律。法律的編纂按照公布的時間順序進行,按照調整後的社會關系進行,也可以按照發布機關進行。既有官方編纂,也有民間編纂。壹些權威法規的官方匯編也有助於人們確定現有法律的範圍。中國政府部門過去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匯編》和《中國人民法規匯編》,起止年份為1949-1963。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定期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國務院法制局(辦)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匯編》(1949-1985),以後每年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新中國法律法規匯編》。

2.法典化是指對分散在屬於某壹部門法的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現有法律規範進行審查、修改和補充,並將其匯編成壹部具有完整結構的統壹法典的活動。法典化可以改變原有規範的內容,刪除過時或不正確的內容,消除矛盾和重疊的部分,增加新的內容。它應該按照* * *的壹些原則形成壹個內在的和諧的統壹體。因此,它是國家的立法活動之壹,只能由國家的立法機關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法典化要考慮到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某個部門的法律規範要盡量納入同壹部法典。法律編纂對立法技能要求很高,所以法律編纂與法律編纂在目的、組織、性質(即是否屬於國家立法活動)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此外,法律清理也是將規範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壹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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