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305號令的規定或者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305號令的規定進行修改,對規範性文件文本進行審查批準,出具審查意見,並抄送市政府公報編輯部;
(二)不符合305號令要求且難以修改完善,或者不能與有關部門達成壹致修改意見的,由起草部門進行修改或者重新論證。
法律依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條例》
第五條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三)不簡單重復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四)不與其他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相沖突。
第七條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壹)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行政征收;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的其他事項。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規範性文件不得作出具有溯及力的規定,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條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用語規範、準確、簡潔,用詞和標點符號正確、規範。
規範性文件可以用條文或者段落的形式表述。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可以是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知、公告等。
使用“規定”、“辦法”、“細則”等名稱的規範性文件,壹般應當以條文的形式表述,並以“通知”的語言印發。內容較多,可分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