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18號)精神,提高煤礦工人工資收入,穩定煤礦工人隊伍,促進煤炭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調整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壹、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範圍
井下艱苦津貼適用於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工人,不包括露天煤礦工人。具體分配範圍為:井下采掘工、輔助工、保安人員以及在井下作業、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編制的基層幹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和標準
井下艱苦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內午餐津貼和夜班津貼。
(1)井下津貼
1,地下挖掘機:1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20元/工。
3、安全人員、基層幹部、技術員和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人標準執行。
(2)班級午餐津貼:6-10元/工。
類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於井下作業員工的夥食,不得挪作他用或直接發放給員工個人。
(3)夜班津貼
1,夜班前:6-10元/工;
2.晚班:8-12元/工。
三、調整煤礦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對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應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實施煤礦艱苦崗位津貼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津貼不得低於各地確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結合職工出勤情況,除噸煤工資外,還應支付井下艱苦津貼。企業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工資分配向壹線職工傾斜,形成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合理的工資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切實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賦存條件、水、火、氣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聲等工作環境,合理確定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津貼的具體標準。 在兩個月內提出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條件津貼標準調整的具體意見,報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
財政部
20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