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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條約的概念

《國際海事條約》於1948年3月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海事會議上通過,並於1958年3月7日生效。我為妳整理了國際海事條約概念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國際海事條約的概念

國際海事條約,顧名思義,是指規定海事法律關系的專門條約。國際海事條約作為壹種國際條約,既具有條約的所有基本特征,又有其特殊性。

首先,大多數國際海事條約都是在國際組織的主持下制定的。例如,IMO積極主持制定了壹系列相應的國際海事條約,以統壹各國的海事立法。經常參與制定國際海事條約的其他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貿發會議)、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和國際助航設備協會(IALA)。

其次,壹些國際海事條約技術性很強。國際海事關系規範海事關系,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船舶、船員、航海、貨物運輸和管理等專業和技術。比如《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1969)、《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72)都是技術條約,為海上活動提供了統壹的技術標準。

國際海事條約的參與國

阿爾及利亞、安哥拉、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巴巴多斯、比利時、貝寧、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剛果、哥斯達黎加、古巴、塞浦路斯、前捷克斯洛伐克、柬埔寨、民主也門(與也門合並?編者註)、丹麥、吉布提、多米尼克、厄瓜多爾、埃及、赤道幾內亞、埃塞俄比亞、芬蘭、法國、加蓬、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圭亞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馬爾代夫、馬耳他、毛裏塔尼亞、毛裏求斯、墨西哥、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塔爾、韓國、羅馬尼亞、沙特阿拉伯、塞內加爾、新加坡、索馬裏。敘利亞、泰國、突尼斯、土耳其、前蘇聯、阿聯酋、英國、喀麥隆、坦桑尼亞、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也門、南斯拉夫、紮伊爾等。

國際海事條約名稱

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國際海事條約以什麽劃分?條約?除了命名,還有很多其他的名稱,比如公約、協議、議定書、修正案等。名稱不同的條約在締結程序上有所不同,但在條約效力、解釋等實質性問題上並無差異。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國際海事條約對締約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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