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際經濟法指的是國家之間的調整;國際組織之間;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其他國家的國家和私人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的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和經濟往來的日益增多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幹預日益增加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壹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大量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並以國家間條約的形式出現。作為壹門學科,國際經濟法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的。國際經濟法系統而深入地闡述了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問題。
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範圍的範圍,國內外有不同的學說。壹般來說,可以概括為兩個概念和範圍:廣義和狹義。
三、泛指規範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壹切超越國界、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關於交易和交換的法律規則和制度,無論交易和交換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有金融機構(如國家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沒有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壹概念的法學家壹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它們打破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部門之間的互動和相互滲透。這個學派的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註重從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融合的角度來研究實務法律問題,對於實務法律工作者來說更為實用。
4.從廣義的概念來看,國際經濟法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2)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包括有關銷售、運輸和貨物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3)國內有關國際貿易的法律法規,如關稅法律法規、國內稅收法律法規、進出口管制法律法規、外匯管制法律法規、質量和包裝標準等。④有關外國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投資的組織和清算、投資的待遇、保護和擔保(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征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⑤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關於國際貿易體系、國際貨幣金融體系和國際機構投資體系的法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國際商品協定等法律。這些法律是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於國際公法的範疇,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統壹法、經濟互助委員會法和安第斯條約組織法。⑦國際稅法,包括稅收管轄範圍和解決雙重征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