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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道主義法概述

國際人道主義法是指出人道主義原因,試圖將武裝沖突的影響限制在壹定範圍內的壹系列規則的總稱。它保護那些沒有參加或不再參加敵對行動的人,限制戰鬥的手段和方法。國際人道主義法也稱為戰爭法或武裝沖突法。

國際人道主義法是國際法的壹部分,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系的壹系列規則。國際法包含在國家之間的協定(條約或公約)、習慣規則(由各國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慣例組成)和壹般原則中。

作為戰時法,國際人道主義法規範卷入戰爭或武裝沖突的軍隊的行為。它不同於訴諸戰爭的權利,後者規範發動戰爭或武裝沖突的行為,包括危害和平罪和侵略戰爭罪。戰爭法和訴諸戰爭的權利是規範國際武裝沖突所有方面的戰爭法的兩大支柱。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構成戰爭罪。它沒有規定壹個國家是否可以實際使用武力;《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國際法的壹個重要但獨特的部分對這壹問題作出了規定。

國際人道主義法根植於古老的文明和宗教規則——戰爭總是要遵循壹定的原則和習慣。

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普遍編纂始於19世紀。此後,基於現代戰爭的痛苦經歷,各國同意了壹系列實用規則。這些規則在人道主義關切和國家軍事需求之間取得了謹慎的平衡。

65438+60年代以前,作戰規則要麽由統治者和指揮官頒布,要麽由交戰雙方協商達成協議,以滿足當時的需要和方便。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規則旨在保護水井等重要資源或無法自衛的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但通常不會禁止那些現代社會認為不可接受的行為。

Lieber Code (1863)是第壹次嘗試總結現有的戰爭法和習慣法,並將其應用於壹個作戰單位。該法典是在美國內戰中專門為聯邦軍制定的,因此不具有條約地位。

次年,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成立於1863年)的敦促下,各國通過了日內瓦公約,該公約包括10條,是專門為戰場上的傷兵制定的,以確保他們無論屬於誰,都能得到平等的對待。

《公約》還確立了醫務人員的中立性,並采用了壹個中性標誌:白底紅十字會,以保護醫務人員和救治傷員的醫療機構。(65438+紅新月標誌只在20世紀70年代使用。)

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國家為這些規則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國際人道主義法已成為當今世界的壹個普遍法律部門。自1864以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的發展與後來已知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密切相關。隨著自身責任的不斷發展,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已經直接接觸到戰爭的現實,因此它堅持不懈地敦促各國政府擴大人道主義法的範圍,以逐步涵蓋海戰、戰俘和平民。

《日內瓦四公約》的範圍反映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對戰爭受害者需求的關註。但到了19世紀末,世界各國政府開始推廣海牙公約,這是人道主義法的壹個分支,是規範戰爭方式的國際規則。

第壹次世界大戰結束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呼籲停止化學戰。隨後的討論導致了1925禁止化學武器條約的通過,該條約的壹系列規則今天仍然有效。

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為擴大對戰爭受害者的保護所做的不懈努力,促成了1929新的日內瓦戰俘公約的誕生。然而,該組織未能在二戰爆發前說服政府通過壹項保護平民的公約。結果,數千萬平民在二戰期間沒有得到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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