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利。詳情如下:
1,政治權利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2)國家積極培養選拔女幹部;
2.文化和教育權利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二)學校在招生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特殊專業除外;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1)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同工同酬;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4.財產權
(1)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2)婦女與男子平等繼承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5.人權
(1)婦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不可侵犯;
(2)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該單位和有關當局投訴;
6.婚姻和家庭權利
(1)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制男方在壹定期限內的離婚權,有利於保護女方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2)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規定了照顧妻子的原則;
國家保護婦女婚姻家庭權利的具體體現;
1.婦女也有婚姻自由,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幹涉婦女的結婚和離婚自由;
2.非常時期,不允許男方隨意提出離婚。女方按計劃生育要求終止妊娠的,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女性即使掙錢少,在法律規定的夫妻相同財產範圍內,也可以與配偶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房屋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5.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其他情況下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任何人不得幹涉母親的監護;
6、離婚時,女方因絕育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有利子女權益,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7.女人有生育的權利。既有生孩子的權利,也有不生孩子的自由。育齡夫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接受節育手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綜上所述,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現性別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和殘害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