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適用標準:
1.罪刑法定是明確決定死刑的犯罪。只有當案件中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時,才能判處罪犯死刑;如果該案有法定減輕情節,則不應適用死刑;
2.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的,應當有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但個別法定刑為絕對確定死刑的犯罪除外;如果不具備相應的從重處罰情節,壹般不能適用死刑;
3.罪犯具有相應從寬處罰情節,特別是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原則上不立即執行死刑;只有在從輕處罰情節明顯輕微,足以從輕處罰行為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不得適用死刑。
執行死刑的方式如下:
1.槍決:槍決死刑的執行交由司法警察或狙擊手執行;沒有執行條件的,可以移交武警執行。如果壹槍未打死,槍會被處理,不放。
2.註射:中國是繼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二個正式采用註射毒品死刑的國家。註射死刑通常需要三種藥物。第壹種,硫噴妥鈉,讓人失去意識。第二種,帕夫隆,導致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第三種,氯化鉀,刺激心肌,使心臟快速跳動,使其他藥物迅速傳遍全身,起到輔助加速作用。
具體程序如下:
1,死刑執行前,罪犯可以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
2.交付前3日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現場監管;
3.死刑執行前,指揮執行的法官應當辨認罪犯;
4、宣布執行死刑,禁止上街遊行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死刑執行後,法醫核實罪犯確實已經死亡。
執行後的處理: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和筆記,交給家屬;
2、通知罪犯家屬限期收屍;有火化條件的,會通知骨灰。
綜上所述,2023年仍然會有槍決死刑。槍決和註射是執行死刑的合法方法。也就是說,目前死刑只能以槍決或註射的方式執行,以其他方式執行死刑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
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
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
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