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征用土地毀壞征用前土地上生長的青苗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該地壹季農作物產量和產值計算補償。
2、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對於新播種的作物,補償成本為其壹季產值的1/3,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補償為壹季產值;糧食、油料、蔬菜的青苗,能收割的不補償,不能收割的壹季補償;對生長多年的經濟林木,應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果必須砍伐,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成熟的樹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支付砍伐時間費,不予補償。
征地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如下:
1,青苗補償費按壹茬作物產值計算;
2、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植的,應當組織移植,支付移植勞務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植的,可以給予價格補償;
3、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給予同等數量和質量的新附著物;
4.征地期間突擊種植的樹木、青苗和匆忙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綜上,青苗補償按壹茬作物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有移植條件的,應當移植,並支付移植勞務費和苗木損失費;不能移植的,可以給予價格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