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1)違法行為的終止。當壹個國家從事國際不法行為時,不論其後果如何,它首先有義務停止這壹不法行為;(2)賠償。作為壹個集體概念,賠償往往是指各種形式的補償,如恢復原狀、賠償、道歉、履約保證等。這些補償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綜合使用;(3)恢復原狀。根據國際法,受害國有權要求實施了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賠償造成的損失,恢復原狀;(4)賠償。根據國際法,受害國要求實施了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以賠償的形式補償其行為造成的損失;(5)道歉;受害國要求實施了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其造成的損失,特別是精神損失進行道歉,並在必要和壹定範圍內進行其他賠償;(6)保證不會重復。不重復的保證通常在賠禮道歉時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賠償時做出,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方式強調;(7)國際索賠。如果壹個國家想通過國際法庭提出索賠,首先要證明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
免除國際法律責任:(1)同意。當壹國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另壹國實施與其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時,該行為排除了其與該國關系中的非法性,但該行為不得超出同意的範圍。(2)對策與自衛。壹國對另壹國實施的國際不法行為必須采取的相應行為與其對其他國家的國際義務不壹致。(3)不可抗力和事故。壹個國家由於不可抗力,或者超出其控制範圍、不可預測的外部事件,實際上無法履行其國際義務,或者實際上無法知道其行為違反了國際法的相關規則。(4)危險和緊急情況。危險是指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或者個人在極端危險的情況下,為了挽救自己或者其監護人的生命,違反其國際義務作為唯壹選擇的行為。緊急狀態是指國家在遇到嚴重危及其國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緊急情況時,為應對或消除這種嚴重緊急情況而采取的必要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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